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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起刑金额是什么?

来源:网络收集 发布时间:2023-06-04 浏览:86

一、贪污罪起刑金额是什么?

贪污数额在三万以上的就是属于贪污罪数额较大的情形,贪污数额在1-3万的,有其他较重情节的,也会构成贪污罪。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什么?

贪污罪作为一般贪污行为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贪污违法行为的共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性。构成贪污罪的贪污行为,还具有贪污数额和情节上的要求。因此,认定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违法行为时,应把握以下方面:

1、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千元。其中,贪污的数额按累计方法计算。对于行为人贪污的数额达到5千元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而对于贪污的数额尚未达到5千元的,一般应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

2、要看行为人的贪污情节。其中,贪污情节主要针对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的贪污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贪污情节较轻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贪污情节较重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贪污罪。其中,贪污情节是否属于较重或较轻范围,一般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界定:

一看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二看行为人贪污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三看行为人所贪污的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性质、用途;

四看行为人贪污的手段;五看贪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六看行为人的悔罪表现。

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三、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所谓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行为,已具备了贪污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产生了危害结果。因此,认定贪污罪既遂与否,应把握以下两点:

1、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征。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已非法占有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如果已实际非法占有了,即视为既遂。

2、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观危害结果的标准:一是贪污数额实际上已达到5千元; 二是贪污数额虽然实际上尚未达到5千元,但客观上存在贪污情节较重的事实。

对于符合上述两方面的贪污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贪污罪既遂。

当国家的公职人员或者是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者是其他手段来进行贪污受贿时也是属于触犯了我国的法律,贪污行为不仅会危害到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会给社会的治安和秩序造成恶劣的影响,所以司法机关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贪污金额确定处罚力度。

贪污罪起刑金额是三万元,如果是行为人实施了贪污行为的,此时只有在达到法定的起刑点的时候,才可以认定行为人构成贪污罪,否则就是不可以对其定罪量刑的。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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