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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原审被告人水某某、刘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责令被告人张某某返还所挪用公款。以被告人水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2016)x0703刑初63-2号刑事裁定书,以被告人刘某某因病死亡,终止对刘某某审理。
裁定撤销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6)x0703刑初63刑事判决;发回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