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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咨询:哪些情形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主体

来源:网络收集 发布时间:2020-08-16 浏览: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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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形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主体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此外,按照有关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刑事处罚标准

(一)个人犯罪主体的法定量刑

根据刑法第153条的规定,对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量刑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单位犯罪主体的法定量刑

根据刑法第153条和最高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对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量刑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七十五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偷逃应缴税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其他情节

1.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在累计应缴税额时,应根据各次走私的货物、物品的完税价格和走私行为发生时的税率分别计算然后相加。

2.武装掩护走私的,按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规定从重处罚。

3.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均以犯罪数额为主要判断标准。该类案件的犯罪数额计算较为复杂和专业,公诉方因为自身立场和身份原因,往往不会仔细辨别其中的误差,也不会主动将与被告人无关的数额剔除。从辩护经验上来看,经常出现公诉方犯罪数额计算虚高的情况,有时甚至出现三四倍的虚高数额,若非辩护人及时介入,被告人将承担过高的法律责任,处境十分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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