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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规定犯罪中止应该怎样判?的法律问题,成都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法律规定犯罪中止应该怎样判?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不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而以上说的是其自动放弃犯罪.
量刑: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特征:1 客观特征
1) 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犯罪行为不同于犯意表示
犯意表示: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
2) 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2 主观特征
1) 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2) 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是违背行为人意志的。
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
特征:1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 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
3 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而未完成犯罪
特征:1 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 1)时空性 2)自动性 3)彻底性
2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性
1)时空性 2)自动性 3)彻底性
4)有效性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何谓犯罪既遂,在学理和判解上一般有三种观点,一是结果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法定的犯罪结果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二是目的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三是构成要件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具备了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
对于犯罪中止,并不是说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进行判决罪行的时候,法官会根据犯罪嫌疑人所犯罪名的既遂犯的相关量刑来对其进行减轻处理。如果未达到可以判刑的相关标准的话,那么犯罪嫌疑人就可以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一、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有哪些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
3、行为结果不同。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
4、刑事责任不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中止犯的处罚轻于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为进行下去,从而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二、处罚原则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
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
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
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
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如《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着手实施行为就是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以达到强行奸淫的目的。可以这样认为,犯罪预备行为是为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为其实现创造可能性;而犯罪实施行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行和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直接的现实性。
只要违反法律规定就将为自身的过错承担责任,这也是为什么制定法律的主要目的。犯罪行为的发生不仅仅对他人造成威胁,同时对于国家的发展,社会的和谐都存在严重的影响,我们应该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一起创建更加美好的社会做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