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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咨询:提起公诉是不是会判刑

来源:网络收集 发布时间:2020-08-25 浏览: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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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起公诉是不是会判刑

1、公诉机关是检察院,检察院公诉之后不一定会判刑;

2、符合《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十五条【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提起公诉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经过对刑事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之后,确认案件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提起公诉应具备的条件的,应当依照下列程序提起公诉:

(一)做出提起公诉决定,并制作起诉书

(二)将起诉书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等一并送交人民法院,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三、检察院会向法院移交哪些材料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起诉书应当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证人名单应当包括在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列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通讯处。人民检察院对于拟不出庭的证人,可以不说明不出庭的理由。证据目录应当是起诉前收集的证据材料目录。

关于被害人姓名、住址、通讯处,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是否在案及羁押地点等问题,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起诉书中列明,不再单独移送材料,其中对于涉及被害人隐私或者为保护被害人人身安全,而不宜在起诉书中列明被害人姓名、住址、通讯处的,单独移送人民法院。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已经作为主要证据移送复印件的,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姓名已载明,不再另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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