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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未遂从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来源:网络收集 发布时间:2019-10-29 浏览:329

关于绑架未遂从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的法律问题,成都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绑架未遂从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绑架未遂从犯罪量刑标准是比较犯罪既遂和主犯来进行从轻或者是减轻的处罚,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到我国法律是怎样处罚那些绑架的主谋的。根据刑法所拟定的一些现有的条例,我们可以知道。那些只是绑架的,一般都会将他们关押十年甚至更多,还要让他们交一定数量的金钱来弥补被绑架的人的一些损失。如果整个的犯罪过程没有那么严重的,就会关押他们五到十年,当然。同样需要拿出一部分的钱财。若果绑架之后他的任何行为使被绑架的人失去了生命,那么他定会得到死刑的结果。如果绑架的目的是为了钱财,因此绑架了一些人质以此作为要挟,那么处理的方法和上面是一样的。

如果这一次的绑架行为不是一个人完成的,已经确定了绑架的人中是有从犯的,那么,同样根据上述法律的第27条规定,这类人要么需要轻一些的处罚他们,要么也有可能不对他们进行处罚。在这个条例施行的过程中也要时时记住两种非常重要的情况。第一、对于从犯,按照法律的相应的规定,是必须减轻对他们要实施的处罚,而不是模棱两可,也不是看情况而定的。第二、在确定下来对从犯要施行怎样的惩罚之前,要清晰的了解到整个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它的特性,还有这事情到底造成的是怎样恶劣的结果。

综上所述,我们了解到,要想知道从犯应该得到什么样的处罚,就必须清楚整个案件应该得到什么样的处罚结果。然后再减轻一些,就是对从犯的处分了。

由此可见,从犯的罪与整个绑架都是息息相关的,为了更好的认识到从犯的罪过,接下来对绑架罪是什么构成的来进行相应的分析。

二、绑架罪的犯罪特点

1、客体:绑架罪可能对相当多种类的客体造成危害。包括一个人是否自愿的待在一处,一个人的身体是否健康和拥有把握自己生命的权利以及一个人的钱是都可以自己来支配。

2、客观方面:主动动手的去把别人绑了或者用一些强制性的手段让别人直接被自己所绑。

3、主体:如果一个在14到16周岁中间的孩子参与了绑架的团伙中,但他自己本身并没有对被绑架的人造成任何的伤害,那么这个孩子是没有触犯到刑法的。

4、主观方面:由自己心里所产生的意识直接支配自己,为了别人的钱或者其他的原因,绑架了与这个人相关的人作为要挟,达到自己的目的。

在当代社会绑架罪这种行为的话,不仅仅对他人的人身自由进行了限制,而且也主观上出于一种索要他人钱财的意图,对于社会秩序会造成非常大的危害,也会对当事人的财产造成损失,因此对此进行打击的话,是国民们所愿意看到的一种现象。

绑架未遂从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相关知识延伸阅读

我们都知道犯了绑架罪会被判刑,那么到底会被判多少年呢?其实,这个要根据绑架他人时造成的后果来确定,刑法上有明确规定。下面是网的为您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第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修改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可见《刑法》修正案(七)对绑架罪增加了一个量刑幅度: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刑法相关规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

2、由于法律对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立法上采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是处死刑,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严格掌握适用的条件。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如实施强奸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相关知识:绑架他人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表现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绑架人的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对该死亡主观上至少有过失的罪过,如果被绑架人的死亡与绑架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该死亡对于行为人而言是意外事件。如,被害人自己吸烟引起火灾被烧死,不能要求绑架分子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再如,被绑架人的亲属因精神受到打击而自杀死亡的,也不包括在绑架“致人死亡”内。

(2)杀害被绑架人 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死被害人的情形:该杀害行为本质上属于故意杀人行为,但在这里,没有单独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是被主要行为——绑架行为所包含,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理论上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包容犯。既然故意杀人行为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那么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显然也是可以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的。

(3)绑架犯罪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39条明确规定“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即可谓绝对的法定刑主义,也是我国刑事立法中很罕见的立法例。可以这么说,在绑架犯罪中,只要在客观上出现了被绑架人死亡的后果,主观上行为人对该死亡有故意或者有过失(过失情形表明绑架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对行为人的定性就直接以绑罪论处,量刑就判处死刑。立法的目的就是威慑这类犯罪。当然如果行为人有自首、立功,或者是不满18周岁的人或者怀孕妇女等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或不适用死刑的对象,是不能判处死刑的,因为分则的具体规定还要受到刑法总则原则的制约。

由此可见,犯了绑架罪的所受到惩罚还是很严重的。网的为您讲解的不够仔细吗?如果还需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信息,可以到网找在线律师进行咨询,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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