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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江西省量刑标准是什么?

来源:网络收集 发布时间:2022-10-12 浏览:72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次数、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敲诈勒索在三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敲诈勒索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四十万元的,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敲诈勒索数额在四十万以上的,每增加三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6)多次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每再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该情形未被作为定罪条件或未被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增加基准刑30%以下;且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0%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2)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敲诈勒索的

(3)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4)利用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敲诈勒索数额分别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的标准,并具有多次敲诈勒索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外,根据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6、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敲诈勒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

7、敲诈勒索亲近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并且受害人因为恐惧交付财物的,此时就会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既遂,在犯罪行为人实施的敲诈勒索罪既遂之后,具体对行为人的判刑标准也要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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