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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界定是否聚众赌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构成聚众赌博: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组织中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聚众赌博认定是组织三人以上赌博,且抽头渔利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的或者赌资累计达到五万元的或参赌人数在20人以上或组织十人以上赴境外参赌而收取介绍费或回扣的。其处罚是在不构成犯罪时,给予行政处罚,比如罚款或拘留等。
二、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别是什么?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
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聚众赌博。以盈利为目的私自开设赌场的,可以认定为开设赌场罪,这项罪名与聚众赌博罪之间是存在差异的,这两种罪名的犯罪客体不同,犯罪的形式不同,开设赌场的行为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的特点,但聚众赌博最具有临时性和短暂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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