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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律师会见嫌疑人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根据相关规定,律师会见嫌疑人需要带上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等的相关材料。具体的规定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二、侦查机关可以不允许律师会见吗?
1、侦查机关不一定可以不允许律师会见。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有碍侦查的话可以不让律师进行会见并且书面通知辩护律师。比如说:
(1)有可能毁灭证据或者是干扰证人的;
(2)可能造成嫌疑人情绪激动的;
(3)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侦查的;
(4)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案件有牵连的。
2、只有特定的案件,律师在会见之前,需要获得侦查机关的许可。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办案部门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四十八小时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
虽然现行法对律师会见的时间、次数并没有作出限制,但是律师在会见的时候,必须要遵守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等相关材料的规定。律师在会见的时候,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但是不得教唆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时如何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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