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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网络收集 发布时间:2023-01-28 浏览:96

一、破坏生产经营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1、根据量刑标准,破坏生产经营罪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破坏生产经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其他个人目的,一般是指出于个人恩怨而产生的不正当心理追求,如憎恨、厌恶、不满等-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如因受到领导或他人的批评而产生不满,自己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产生不满,嫉妒他人的成绩而心怀不满,与他人发先冲突而心生不满,以及厌烦工作而产生不满,等等,行为人只要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给生产造成较大破坏的,即构成本罪。对于非出于上述目的而故意破坏生产经营的,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有不同看法。有的认为不能构成,因为“由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必备要件。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出于故意破坏生产经营,不论有无上述目的,甚至间接故意的破坏都可以构成本罪,第一种观点是通说。

二、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损坏财物罪的区别是什么?

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损坏财物罪的区别包括主观的目的不同、所侵害的对象不同等。

1、主观的目的不同

破坏生产经营罪采用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手段,虽然会造成财物的毁坏,但这不是行为人的目的,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上述手段来毁坏生产经营,进而达到自己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的不法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仅仅是实现其目的的手段;而后罪其目的就是将公私财物加以毁坏,使其部分甚或全部丧失价值或使用价值。

2、所侵害的对象不同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对象是特定的财物,即与生活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已经投人使用的机器设备、服役期间的耕畜等。而正是通过这些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财物的毁坏进而实现破坏生产经营的意图。倘若与生产经营无关,如在仓库中备用或闲置不用的财物,即使是机器设备,亦不能成为本罪对象,但可以构成故意破坏财物罪的对象,后者还包括生活资料。

3、直接客体不同

破坏生产经营罪所侵害的是国有的、集体的以及个人的生产经营工常活动;而后者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不管是出于审理理由,都不得实施可能会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否则有可能会因为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而受到刑事处罚。当然,根据司法实际,即使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也有可能不会判处特定的单位、公民承担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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