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非法拘禁罪是告诉才处理吗?

来源:网络收集 发布时间:2023-02-18 浏览:104

一、非法拘禁罪是告诉才处理吗?

非法拘禁罪不是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只有以下案件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滂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一定会构成非法拘禁罪吗?

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不一定会构成非法拘禁罪。若是满足了以下的条件,那么通常会被认定为犯了非法拘禁罪:

1、作为行为对象的“他人”没有限制,但必须是具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

(1)身体活动自由虽以意识活动自由为前提,但只要具有基于意识从事身体活动的能力即可,不要求具有刑法上的责任能力与民法上的法律行为能力故能够行走的幼儿、精神病患者、能够依靠轮椅或者其他工具移动身体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2)此外,能够借助他人或者机械器具移动身体的人,能够用语言、动作等表明自己意思的幼儿等,也能成为本罪的对象。根据限定说,如果某人没有认识到自己被剥夺自由,就表明行为没有妨害其意思活动,因而没有侵犯其人身自由。换言之,成立本罪,要求被害人认识到自己被剥夺自由的事实,但不要求认识到有人对自己实施非法拘禁行为。

2、行为内容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1)显然,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没有限制,如非法速捕拘留、监禁、扣押、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均包括在内。概言之,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包括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他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他人四肢,使用手铐拘束他人双手。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的场所移动自由,如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

(2)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此外,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利用他人的恐惧心理予以拘禁(如使被害人进入货车车厢后高速行驶,使之不敢轻易跳下车),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非法拘禁还可能由不作为成立,即负有使被害人逃出一定场所的法律义务的人,故意不履行义务的,也可能成立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是一种持续行为,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时间持续的长短原则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为本罪。

3、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不具备违法阻却事由。

(1)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依法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阻却违法性。但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羁押的,或者故意超期羁押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公民将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依法扭送至司法机关的,阻却违法性。

(2)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患者进行强制医疗的,也不成立犯罪(将精神正常的人或者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精神病患者拘禁在精神病院的,属于非法拘禁;明知精神病患者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却继续实行强制医疗的,也属于非法拘禁)。

(3)为了防止凶暴的醉汉危害他人的生命或身体,不得已拘束其身体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害人基于真实的自由意志,嘱托或同意将自己置于特定场所的,阻却拘禁行为的违法性。使用欺骗方法剥夺他人自由,违反了被害人的现实意思,侵害了其身体活动自由的,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换言之,欺骗行为使具有场所移动意思的被害人误以为客观上不能移动场所的,属于非法拘禁(承诺无效)。但是,如果欺骗行为只是使被害人不产生场所移动(如离开某场所)的意思,则不成立非法拘禁(承诺有效)。

不管公民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否不得采取非法的方式拘禁他人。根据现行法的规定,非法拘禁的行为若是涉嫌犯罪,且需要追究非法拘禁行为人刑事责任的,需要检察院依法审查后,向法院提出公诉请求,检察院提出的此类请求即使被受理,也是不需要缴纳诉讼费用的。

投诉/举报 声明:以上内容由成都刑事律师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可进行投诉

以上关于非法拘禁罪是告诉才处理吗?的刑事法律问题,由成都刑事律师收集整理,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帮助。实际案件建议咨询专业刑事律师。

联系方式

电话:13980054522

邮箱:lawyer.huyun@163.com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13层

Copyright 2019 成都刑事律师网 Design by 成都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

律师咨询电话

13980054522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