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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6万元公款怎么判?

来源:网络收集 发布时间:2023-03-02 浏览:70

一、挪用6万元公款怎么判?

应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规定,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内容是什么?

构成要件内容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在此前提下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三是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以外的活动,数额较大,挪用时间超过了3个月。

挪用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挪用行为,即利用职务权力与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款或特定款物的便利条件实施挪用行为。挪用,是指未经合法批准,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擅自使公款脱离单位的行为。行为人使公款脱离单位后,即使尚未使用该公款的,也属于挪用。例如,行为人将公款转出,准备日后购买个人住房;即使尚未使用该公款购买住房,也属于挪用。本书不赞成“‘挪而未用’、‘挪而不用’不属于挪用公款”的观点。但是,没有使公款脱离单位的,不应认定为挪用。例如,国有公司会计甲,为了帮助B银行工作人员乙完成揽存任务,擅自将公款从A银行转入B银行,户名依然为国有公司的,不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另一方面,使公款脱离单位占有也包括使公款由单位与他人共同占有的情形。换言之,当公款原本由单位占有支配,但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导致公款由单位与其他个人共同占有支配(单位不能独立占有支配)时,也能认定为挪用公款。

三、挪用公款罪的行为对象是什么?

行为对象是公款,包括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

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公款不等于现金。挪用公有国库券的行为,以挪用公款论处;挪用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用于质押,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与挪用公款为他人提供担保没有实质的区别,应以挪用公款罪论处,挪用公款数额以实际或者可能承担的风险数额认定。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6万元公款的怎么判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如果是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并且达到了法定的立案标准的,就会被认定为犯罪,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本篇文章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还存在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与专业律师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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