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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标准是什么

来源:网络收集 发布时间:2023-05-06 浏览:88

一、介绍贿赂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标准是什么

犯介绍贿赂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若是介绍贿赂人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介绍贿赂罪的入罪数额需要根据所介绍的行贿人的身份而定,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构成介绍贿赂罪;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构成介绍贿赂罪。

二、介绍贿赂罪与行受贿共同犯罪的区分

介绍贿赂罪与行受贿共同犯罪有明显差异,可以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行为对象及获利方式等多个角度进行明确区分,详述如下:

(一)主观认识方面不同

介绍贿赂行为的目的本身不是行贿也不是受贿,而是旨在帮助行受贿双方建立贿赂联系,即起到牵线搭桥、沟通联络、撮合作用,主观上必须有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故意,认识到自己处于“中间人”的地位。由此可见,介绍贿赂人既不同于行贿人主观上具有行贿故意,以图受贿人利用职务便利为己谋取利益,也不同于受贿人主观上具有受贿故意,企图收受他人贿赂。即介绍贿赂人主观上具有独立的故意,即介绍贿赂的故意。

而行受贿共犯是行为人与行贿人或受贿人形成了共同故意,认识到自己是在帮助行贿人行贿或受贿人受贿。行为人与行贿人或受贿人的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各行为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行为人与行贿人或受贿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

(二)客观行为方面不同

从客观行为来看,行贿罪、受贿罪的帮助犯只为一方服务,或是索取不正当利益,或是索取非法财物,而介绍贿赂者是为双方服务,为双方撮合、联系,起到居间的独立作用,不直接参与某一方的活动。

(三)行为对象不同

从行为对象来看,行贿者和受贿者是对向犯,行为对象均指向对方,而介绍贿赂罪的行为对象是双向的,指向行贿、受贿双方,并不单独指向其中的某一方。

(四)获利方式不同

从获利方式来看,行贿罪的帮助犯是通过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达成自己的非法目的,受贿罪的帮助犯是通过职务行为获得了等价的物质交换。而介绍贿赂行为人的获利并非通过以上两种模式,而是基于双方支付的居间费用或是人情费用。

三、介绍贿赂罪与行受贿共同犯罪的罪数问题

(一)想象竞合时的处理

如果行为人既实施了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又与行贿人或受贿人存在通谋,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或者明知是贿赂款物而参与分赃,则符合行贿罪或受贿罪共犯的构成要件,属于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之,即按行贿罪或受贿罪共犯定性处罚。

(二)数罪并罚的情形

在介绍贿赂的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一种特殊的“截贿”现象,所谓的“截贿”,即行为人在受托向受贿人转交贿赂财物的过程中,出于非法占有目的,截取贿赂财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据为己有的行为。那么此时,该如何认定罪数呢?

若行为人在接受行贿人委托之后又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则此时的行为人应构成数罪,对于行为人接受行贿人的请托帮助行贿或是介绍贿赂的行为,符合共犯的,则可能构成介绍贿赂罪或行贿罪的共犯,之后行为人的“截贿”的行为则单独构成侵占罪,数罪并罚。

介绍贿赂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标准是什么?上文已经做出了介绍。“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国企工作人员之间进行引见、沟通、撮合条件,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而要构成介绍贿赂罪的,要求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同时达到情节严重才行。若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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