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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咨询:单位行贿不起诉理由有哪些?

来源:网络收集 发布时间:2020-08-16 浏览: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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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行贿不起诉理由有哪些?

单位行贿不起诉理由包括行贿的金额没有达到行贿罪的立案标准等。

相对不诉的法定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行贿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93条之规定,对“单位行贿罪”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对“单位行贿罪”适用刑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罚金刑的适用问题

根据《刑法》第52条的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对单位判处罚金时,同样应遵循这项原则。但是,中国《刑法》总则中的罚金刑,没有具体的法定数额,而《刑法》分则中对贪污贿赂罪的罚金也是如此。在尚无立法规定的情况下,应通过司法解释的途径,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建议参照其他经济犯罪的标准,以单位行贿犯罪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金较为适宜,当然给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大小、犯罪手段是否恶劣等情节亦应综合考虑。

(二)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及其刑事责任的划分

这里所指的直接责任人员是《刑法》所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统称。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直接策划、组织、指挥或批准犯罪活动的单位领导人员,通常情况下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但不能一概而定,不知道或不起决定作用的单位领导人,不能成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主管人员。有的单位领导人玩忽职守或被坏人蒙蔽、受骗上当,应负党纪、行政责任,甚至要负玩忽职守或其他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但不应承担行贿犯罪的刑事责任。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指直接实施、积极参加犯罪活动,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单位行贿罪,往往不是靠一、二个自然人的行为来完成,其涉及的人员可能较多,其中有的人确实不知情,有的明知不对或可能有问题,但慑于权力而实施了行贿行为,对这些人员应与“直接责任人员”区别开来。

行贿金额较低或者其他犯罪情节轻微的,此时虽然发现对方存在行贿行为,但是却并不满足行贿罪立案标准的,一般不会向法院起诉行贿者。但是司法机关在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情形时,即使不判处其承担刑事责任,也会责令其停止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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